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6年度南小字第1192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陳進旺
被 告 謝秋茂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南小字第1192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6年11月28日上午09時2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
庭簡易第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蕙蘭
書記官 吳鸝稻
通 譯 吳詠馨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7,646元,及自民國92年3月4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2年3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吳鸝稻
法官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書記官吳鸝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