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6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6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61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21號(現羈押在臺灣桃園看守所)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2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鄭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94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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