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46號原告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八樓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八樓訴訟代理人 何武翰
八樓上列原告與被告甲○○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67,3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8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1月7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秀貞中華民國94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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