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監宣字第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監宣字第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監宣字第414號聲請人 侯吳金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 侯天財 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侯天財(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住臺南市○○區○里里○○○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聲請人侯吳金英(民國32年3月23日,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住臺南市○○區○里里○○○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侯天財之監護人。
指定 侯淞山 (民國36年12月8日,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南市○○區○里里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侯天財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民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又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一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二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三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四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110條、第1111條第1項、第1111條之1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侯吳金英(民國32年3月23日,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侯天財(男,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配偶,侯天財於103年5月8日因車禍送入奇美醫院治療,經診斷有「⒈左側脛骨骨折,右側肱骨開放性骨折。⒉頭部外傷左側硬腦膜下出血。⒊器質性腦徵候群。⒋水腦症」等,且四肢肢體偏癱,右側肢體僵硬,終日臥床,經鼻胃管管灌餵食,生活起居作息需人隨時看護照顧。日常生活需專人隨時照顧,無法工作,無完全好轉可能,需長期接受專業照顧。侯天財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爰聲請對侯天財為監護之宣告,並選定聲請人為侯天財之監護人,及指定侯天財多年之好友兼鄰居侯淞山(36年12月8日,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南市○○區○里里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三、經查:㈠聲請人係侯天財之配偶,有戶籍謄本可憑,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聲請對侯天財為監護之宣告,自屬有據。
㈡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永康奇美醫院於104年4
月30日出具之診斷證明書為憑,復經本院於104年9月23日在鑑定人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台南仁愛之家附設精神療養院醫師 施仁雄 面前訊問侯天財,侯天財對問話無法回答,又鑑定醫師對侯天財為精神鑑定結果認:「一般醫學檢查:個案意識呈呆滯狀態,對問話無法回答,日常生活無法自理,完全需別人協助。精神檢查方面:個案的注意力,判斷能力、對人、時、地的定向感、記憶能力、計算能力及抽象思考能力均有明顯缺失。鑑定判定:基於受鑑定人有腦病變,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且接受治療後回復可能性甚低,因而不能管理自己財產,可為監護宣告。」等語,有本院104年9月23日訊問筆錄在卷可憑,是聲請人聲請對侯天財為監護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㈢本院審酌聲請人為侯天財之妻子,願意擔任侯天財之監護人
,由聲請人擔任侯天財之監護人,最能符合侯天財之最佳利益,為此爰選定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人侯天財之監護人;又關於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部分,審酌侯天財之長子 侯進興 已死亡,侯天財之次子 侯進順 目前在監服刑,有侯天財之親屬系統表、侯進興之除戶戶籍謄本及本院依職權查詢侯進順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可參(參見本院卷第5頁、第8頁、第12頁),而侯淞山為侯天財多年好友兼鄰居,對侯天財之家庭狀況清楚,衡情應會本於侯天財之最佳利益,與聲請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爰指定侯淞山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以利監護事宜之執行。
四、依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振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9月24日
書記官吳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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