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296號聲請人 陳慧玉 相對人 謝惠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謝惠美於民國104年4月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4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24年4月1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謝惠美分別於①
103年1月14日、②104年4月9日向聲請人借款①20萬4仟元、②22萬元,詎清償期屆至後,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本票4紙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謝惠美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4年度司拍字第296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縣│東港鎮│東港││1049-0│建│0│0│85.20│全部││││││││406│││││││└──┴───┴────┴──┴──┴───┴─┴──┴──┴────┴───┴─────┘┌──────────────────────────────────────────────────────────┐│附表(建物)︰104年度司拍字第296號│├──┬───┬───────┬───────┬─────┬─────────────────┬──┬────────┤│││││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3952│嘉漁街76巷7號○○○鎮○○段10│鋼筋混凝土│一層41.79、二層41.09│陽台8.56、│全部││││││49-0406地號│造、四層樓│三層41.09、四層16.93│花台1.30││││││││房│合計14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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