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聲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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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家聲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聲字第147號抗告人 林瓊玉
林政毅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林淑芬 間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0年8月12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家事庭法官鄭培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書記官潘端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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