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6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6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642號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債務人 曹志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零捌佰伍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仟伍佰陸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叁仟零捌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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