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228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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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22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228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楷文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4312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劉楷文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劉楷文基於賭博之單一犯意,先於附表所示之時間,自其申辦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內,將附表所示之賭資,匯入「九州娛樂城」網站經營者所提供之 林佳筠 (涉犯賭博罪嫌部分,經檢察官另案偵查)所有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後,經由該網站將賭資以1比1之比例換算點數,隨即在其位於彰化縣○○鎮○○路○段○○○號3樓之前居所或其他場所,接續多次以行動電話連接網際網路至可供公眾上網之「九州娛樂城」賭博網站,登錄在該賭博網站所設定之帳號、密碼,且以前開點數下注簽賭國內外球賽之比賽結果,如押中比賽結果,即可獲得依網站規定賠率計算之賭金,如未押中,則賭資全歸該網站之姓名年籍不詳之實際負責人所有,而與之賭博財物。嗣警偵辦網路賭博案件,經調閱金融帳戶交易資料,經清查帳戶交易明細後,發現劉楷文上開匯款紀錄,始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劉楷文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㈡證人即「九州娛樂城」所使用之帳戶提供者林佳筠於警詢之證述。
㈢「九州娛樂城」網站畫面擷取照片10張。
㈣第一銀行宜蘭分行客戶基本資料、存款存摺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各1件。
三、按上開網站係供不特定人均得以連接網際網路之方式,加入會員後下注賭博,僅係代替本人到場下注而已,不影響該網站提供之虛擬空間,不特定多數人均得任意以網際網路傳送下注訊息之方式代替本人進入,而屬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又被告雖如附表所示多次匯款賭資至上開賭博網站所提供的銀行帳戶,惟並無證據足認被告簽賭之次數多寡,而被告賭博之網站相同,且係基於同一賭博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所為,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之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於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而論以接續犯之一罪。爰審酌被告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有害社會風氣及善良風俗,所為實屬不該,惟其犯後坦承犯行,且其前無因犯罪受刑之執行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件在卷可參,及考量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又依卷內相關證據雖可認定被告有下注簽賭之賭博犯行,惟無積極證據可資認定被告因本案犯罪而獲有犯罪所得,自無從諭知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陳宗元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書記官施嘉玫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
┌──┬────────────────┬──────────┐│編號│時間(民國)│匯入金額(新臺幣)│├──┼────────────────┼──────────┤│1│106年7月21日上午7時2分│1,900元│├──┼────────────────┼──────────┤│2│106年7月21日上午9時42分│750元│├──┼────────────────┼──────────┤│3│106年7月21日下午3時55分│9,900元│├──┼────────────────┼──────────┤│4│106年7月22日上午6時6分│19,950元│├──┼────────────────┼──────────┤│5│106年7月23日上午10時14分│10,000元│├──┼────────────────┼──────────┤│6│106年7月23日上午11時30分│4,000元│├──┴────────────────┴──────────┤│共計46,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