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278號原告 張景勝 上原告與被告 林婧萱 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崇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
書記官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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