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補字第38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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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3815號

原告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原益

訴訟代理人 劉東坤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宇呈間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6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6日

書記官洪加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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