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小字第504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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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1年度北小字第5040號

原告悅心記憶文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玠甫

被告 范沛綺

上列當事人111年度北小字第5040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中午12時34分在本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官詹駿鴻

書記官徐宏華

通譯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0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11月2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100,000元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110年10月28日向原告借用新台幣100,000

元之小狗醫療費用,但拒不返還等,已經原告提出相關對話

紀錄及台北富邦銀行之匯款資料,形式審查相符,可以認定

,但本件為不定期之債務,原告請求自110年12月1日起算

法定利率部分,應改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算

,故判決如主文第一項,並駁回超出判決主文第一項之利息

請求,原告經駁回之假執行聲請,已失依據,應併駁回。

二、就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四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確定訴訟費

用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四、原告當庭捨棄上訴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徐宏華

法官 詹駿鴻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100006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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