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小字第5040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1年度北小字第5040號
法定代理人 陳玠甫
被告 范沛綺
上列當事人111年度北小字第5040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中午12時34分在本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官詹駿鴻
書記官徐宏華
通譯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0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11月2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100,000元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110年10月28日向原告借用新台幣100,000
元之小狗醫療費用,但拒不返還等,已經原告提出相關對話
紀錄及台北富邦銀行之匯款資料,形式審查相符,可以認定
,但本件為不定期之債務,原告請求自110年12月1日起算
法定利率部分,應改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算
,故判決如主文第一項,並駁回超出判決主文第一項之利息
請求,原告經駁回之假執行聲請,已失依據,應併駁回。
二、就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四項所示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確定訴訟費
用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四、原告當庭捨棄上訴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徐宏華
法官 詹駿鴻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100006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徐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