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320號再審原告乙○○
號再審被告甲○○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再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肆拾萬元,應徵得第二審再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肆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22日
民二庭法官黃明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1月22日
書記官沈育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