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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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24號原告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原告因請求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 黃林阿晚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伍佰玖拾捌萬叁仟貳佰玖拾壹元,應繳裁判費陸萬零叁佰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伍萬玖仟叁佰零壹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辜漢忠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8日
書記官陳憲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