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撤緩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撤緩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撤緩字第5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四年度執三字第二三八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本院於民國(以下同)九十三年一月八日,以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一六○七號判決,判處拘役二十日,緩刑二年確定。竟於緩刑期內,即九十四年九月六日更犯詐欺罪,經本院於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以九十四年度嘉簡字第一一○四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2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仁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11月23日
書記官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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