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47號原告通盈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丁○○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3月29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3月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翠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3月7日
書記官陳旺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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