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294號原告乙○○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拾玖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玖佰玖拾元。是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上開所示金額之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爰為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22日
民二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得於十日內提出抗告狀為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1月22日
書記官林柑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