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更正囑託測量地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406號原告 黃鎮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 章門燦 等人間請求更正囑託測量地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並於同年3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惟查,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
書記官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