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補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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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補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補字第19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莉雯 代理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劉欣怡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何若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
書記官謝榕芝附件:
一、依據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民國105年3月21日民事陳報狀所載,請聲請人說明下列事項:
㈠聲請人自陳名下有機車1部,請提出該車之行車執照、照片
及價值證明或鑑價證明(諸如:同年份廠牌車輛成交價證明、車行估價單等)。
㈡聲請人自陳自103年2月起至103年12月止,每月薪資所得
約新臺幣(下同)26,942元,收入共296,362元,自104年
1月起至104年2月26日止,每月已扣除勞、健保薪資所得27,629元,收入共55,257元,自104年3月起至104年12月止,每月薪資所得約20,000元,收入共200,000元等語,另提出耐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耐德科技公司)之服務證明書及聘任通知書,主張自105年1月7日起在耐德科技公司服務,每月薪資所得25,000元,惟依聲請人所提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所示,聲請人於98年10月30日即有耐德科技公司之加保記錄,直至104年2月26日方退保,請說明自103年3月起至104年2月26日止聲請人是否均任職於耐德科技公司?如是,請詳為說明職稱為何?工作內容為何?耐德科技公司係如何給與聲請人每月薪資?併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薪水條、薪資袋、薪資轉帳證明、薪資明細單、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等)。另請說明自10
4年2月27日起至104年12月31日止聲請人係於何處任職?工作內容為何?併請提出每月收入20,000元之證明文件。
㈢承前㈡,請提出目前任職於耐德科技公司每月收入數額之相
關證明文件(諸如:薪資轉帳存摺影本、薪資單、薪水條、薪資袋、收入切結書等),並請說明聲請人現每月薪資所得有無遭強制執行扣款?如有,實領薪資數額為多少?另請說明自聲請本件更生時起迄本裁定送達之日止,有無兼職或其他收入來源(含薪資、佣金、獎金、營利所得等)?如有,應一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薪資單、薪資袋或薪資轉帳證明、其他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切結書等)說明每月實際所得項目及數額為何;如無亦請註明。
㈣聲請人自陳需以機車及大眾運輸為代步工具,加上強制險、
燃料稅,每月必要支出交通費為1,100元等語,請詳為說明交通費1,100元之計算方式,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
加油之發票、加值紀錄、繳費收據、繳稅通知等)。
㈤聲請人自陳自105年1月起每月必要支出勞、健保費859元
,請說明勞保費、健保費數額各為多少?並請提出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繳款收據、發票、轉帳交易明細等)。
㈥聲請人自陳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每月需支出未成年女兒常
采潔扶養費6,500元,扶養義務人有2人等語,請說明聲請人是否與配偶 常耀強 共同分擔扶養費用?如是,請說明分擔比例為何?並說明扶養費6,500元計算方式,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無相關證明文件,仍應以書面詳實說明。另請提出受扶養親屬常采潔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最近一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03、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㈦聲請人自陳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每月需支出父親 陳玉俊
養費3,000元、母親 廖寶玉 扶養費3,000元,扶養義務人有
4人等語,惟依陳玉俊、廖寶玉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02、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示,陳玉俊名下財產有房屋、土地各1筆,廖寶玉名下亦有車輛1部,2人並均有營利、利息等數十筆收入,請詳為說明陳玉俊、廖寶玉有何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其他共同扶養義務人為何人?聲請人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如何分擔扶養費用?聲請人扶養父、母扶養費各3,000元係如何計算得來?如有相關證明文件併請提出,如無,仍應以書面詳實說明。若扶養義務人中有未分攤扶養費用者,亦請敘明原因。另請提出共同扶養義務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最近一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03、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㈧聲請人自陳雖現可處分所得扣除生活必要支出僅餘2,000元
,惟配偶願意協助負擔聲請人部分生活費用等語,請說明聲請人配偶目前每月收入為何?並請提出聲請人配偶常耀強最近一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03、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二、依聲請人所提現戶全戶戶籍謄本、聲請人父親陳玉俊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所示,聲請人現設籍之房屋(地址:臺北市○○區○○路○○○號4樓)為其父陳玉俊所有,惟聲請人配偶常耀強名下另有門牌號碼為新北市○○區○○街○○巷○○號9樓之房屋,請說明聲請人現實際居住於何處?同住者有何人?自103年3月起迄今是否均未租屋居住?如前有租屋之情事,每月房屋租金數額為多少?併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如有其他必要支出項目如水費、電費、瓦斯費等,亦請一併詳實臚列其項目及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繳費收據、轉帳交易明細、發票等)。
四、請聲請人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到院為佐。
五、請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親屬陳玉俊、廖寶玉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全部存摺(包括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影本(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到院為佐。
六、聲請人、配偶常耀強、受扶養親屬陳玉俊、廖寶玉、常采潔如領有社會補助、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款項,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無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
七、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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