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促字第12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促字第1242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佰肆拾伍萬肆仟叁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二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甲○○於民國97年7月17日向債權人訂借購屋貸款乙筆,額度為新臺幣8,500,000元,並簽訂同額借據乙份交債權人收執。詎債務人並未依約履償,尚結欠如請求事項所述之本金、利息暨違約金,以上借款屢經債權人催討,仍未獲置理,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3月19日
簡易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3月19日
書記官李育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