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選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選字第2號
104年度選字第9號原告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訴訟代理人劉能振原告莊素棉訴訟代理人莊安田律師被告 蔡宏昌 訴訟代理人 劉志卿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當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應準時到場。
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一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
書記官陳善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