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24號原告交通部觀光局雲嘉南濱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鄭榮峯 訴訟代理人 蘇文斌 律師
鄭方穎 律師 許婉慧 律師被告 樽龍 文創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永貴 訴訟代理人 王正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而原告繳納裁判費不足額部分,經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44,055元,此項裁定已於104年4月16日送達原告之訴訟代理人,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9頁)。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件在卷可稽(見本院補字卷第69頁至第71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
書記官陳淑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