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91號原告 邱華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坤模 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
書記官林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