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選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選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選字第2號上訴人即原告 莊素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蔡宏昌 間請求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3日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一馨
法官蔣得忠法官蔡鎮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
書記官陳善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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