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上訴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訴字第32號上訴人即被告 蘇煜焜 選任辯護人 林宗竭 律師
陳鵬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緝字第47號,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專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洪于智
法官邱忠義法官蕭世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俊鴻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