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8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781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邱曜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楊淨勝 、 許素真 即信興聯發農藥肥料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請求債務人許素真即信興聯發農藥肥料連帶給付之請求權依據,並肇事車輛車牌號碼00-0000登記在何人名下、楊淨勝受僱於許素真即信興聯發農藥肥料之相關證明。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7月15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