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2年度彰補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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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補字第284號
原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思齊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皓霖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雖以呂皓霖為被告,然未載明其住居所,致本院無從特定當事人,起訴程式有所欠缺,原告應到院閱卷或聲請複製電子卷證,並補正被告之住所或居所,及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依上開命補正之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書記官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