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附民字第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簡附民字第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附民字第192號原告 吳羽宣 被告 陳惠真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106年度簡字第232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曾子珍
法官高俊珊法官陳貽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鈞雅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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