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石珮蓁 代理人 賴錦源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更生之聲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駁回之:一、債務人曾依本條例或破產法之規定而受刑之宣告;二、債務人曾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調協,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三、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4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一)聲請人於民國100年5月31日具狀聲請更生,尚有如本院於100年6月9日裁定所示事項須補正,始得符合更生合程式,本院爰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20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0年6月14日合法送達,有該裁定送達證書1紙足稽。(二)又聲請人於提出聲請後,於100年6月30日業已與最大債權銀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銀行)成立個別協商,每月清償新臺幣(下同)1,800元,迄今均正常履行而無遲延還款情事,此有台新銀行100年
8月19日台新總債務協商部字第10000007078號函覆書暨函附協議書1份可參,並再經本院函請聲請人於收受函文後10日內補正依與台新銀行協商之條件向其他債權銀行聲請「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據以判斷聲請人對於其債務是否有不能清理或不能清理之虞,該函亦已於100年8月24日合法送達,有該函文送達證書1紙足憑。詎聲請人迄今均未補正上開更生程式及要件,揆諸首開說明,自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鑫忠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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