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家救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家救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救字第20號聲請人 戴怡玟 相對人 林文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在案,且上開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為此聲請訴訟救助。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全部扶助)、審查表、法律扶助申請書、案件概述單、申請人資力詢問表、身份證等件(以上均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0年度家補字第42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卷宗審核結果,聲請人非顯無勝訴之望,此外查無其他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依法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秀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
書記官蕭秀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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