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527號上訴人即原告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丙○○○○○○間因對本院於民國97年3月25日所為96年度訴字第527號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到院,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3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潘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李勝群中華民國97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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