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勞小調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勞小調字第11號
聲 請 人  簡志忠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朱孝忠 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伍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即被告朱孝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二、就所請求之事實提出後相關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明純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