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消債清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清字第22號聲請人甲○○○○○○
巷85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據實報告、說明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之聲請。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八十二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定期命聲請人以書狀據實報告如附表所示之事項,如逾期未具狀報告,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4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政宗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17日
書記官曾柏方附表:
一、請說明何以台端所述之承租房屋之出租人 廖清海 ,願擔任台端之借款債務之連帶保證人?台端與廖清海係何關係?並提出廖清海之最新戶籍謄本及陳報其住址資料。
二、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庭訊時台端陳稱會積欠本件之債務,係因之前有跟會被倒會三十二萬元,及投資乾弟之電腦公司被其倒了三、四十萬元,並因此以卡養卡而造成云云,惟台端就此部分被倒會及投資被倒之債權,均未於聲請狀內列明。倘台端仍享有此部分之債權,應具狀載明該等債權之債務人資料及債權金額之明細。
三、查明陳報本件究係聲請清算或更生(聲請狀第一頁內雖勾選清算程序,但陳報狀內卻又載稱聲請更生)?
四、查明陳報先前曾投保過及目前仍在投保中之保險公司之名稱及投保之保險種類及名稱為何?並查明先前曾於何時受領何家保險公司、何種保險之保險金給付?受領給付之金額為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