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0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0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000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97年12月30日97年度訴字第1000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30日以97年度訴字第1000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本件與本院97年訴字第986號合議案件為相牽連案件,應以合併審理、判決為宜,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1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汪梅芬
法官楊皓清法官吳祚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紀元中華民國98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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