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98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98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982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務人 戴佳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零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八四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貳佰零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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