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1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1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1428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4,2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4年3月21日起至民國134年3月21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甲○○於民國①②94年3月28日向聲請人借用①2,000,000元②1,500,000元,借款期限至民國114年3月28日止,按月攤還本息。詎相對人自民國95年5月28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①2,000,000元②1,500,000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3件、建物登記謄本1件、借據影本2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周紹武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5年11月8日
書記官何武聰┌─────────────────────────────────────┐│附表:95年度拍字第1428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縣○○○鄉○○○○段│756-23│建│83.00│全部│├──┼───┼────┼────┼────┼─┼─────┼───────┤│002│臺南縣○○○鄉○○○○段│756-43│建│454.00│10000分之357│├──┼───┼────┼────┼────┼─┼─────┼───────┤│003│臺南縣○○○鄉○○○○段│756-45│建│36.00│10000分之357│└──┴───┴────┴────┴────┴─┴─────┴───────┘┌────────────────────────────────────────────┐│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1428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1│2│3│4│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層│計│位│材料│台│位││├──┼─┼──────┼────┼────┼─┼─┼─┼─┼─┼─┼──┼─┼─┼───┤│001│38│臺南縣歸 仁鄉 │臺南縣歸│4層樓房│43│43│43│15│14│平│鋼筋│14│平│全部│││88│六甲村六甲八│仁鄉 歸仁 │鋼筋混凝│.5│.5│.5│.2│5.│方│混凝│.4│方│││││街149巷136號│南段756-│土造│4│4│4│5│87│公│土造│8│公││││││23地號│││││││尺│││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