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1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1486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
5號4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98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4年1月3日起至民國134年1月3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甲○○於民國①②94年1月17日向聲請人借用①1,620,000元②30,000元,借款期限至民國①114年1月17日②101年1月17日止,按月攤還本息。詎相對人自民國①②95
年6月18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①1,532,420元②28,376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1件、建物登記謄本2件、借據影本2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周紹武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5年11月8日
書記官何武聰┌──────────────────────────────────────┐│附表:95年度拍字第1486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縣│永康市○○○段│91-21│建│1,377.00│10000分之109│└──┴───┴────┴────┴─────┴─┴─────┴───────┘┌──────────────────────────────────────┐│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1486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四│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001│63│臺南縣永康市│臺南縣永│7層樓房│57│57│平│鋼筋│6.│平│全部│││91│四維街51巷5│康市永康│鋼筋混凝│.6│.6│方│混凝│83│方│││││號四樓之5│段91-21│土造│3│3│公│土造││公││││││地號││││尺│││尺││├──┴─┴──────┴────┴────┴─┴─┴─┴──┴─┴─┴───┤│共同使用部分:永康段6338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73。│└──────────────────────────────────────┘┌───────────────────────────────┐│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1486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建│││├─┬─┬─┤權利││││││主要建築│地│合│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下││積│││││││材料及│││││││號││││二││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002│63│臺南縣永康市│臺南縣永│7層樓房│12│12│平│56分之│││40│正強里四維街│康市永康│鋼筋混凝│.5│.5│方│2││││51巷5號底二│段91-21│土造│0│0│公│││││層之1│地號││││尺││├──┴─┴──────┴────┴────┴─┴─┴─┴───┤│共同使用部分:永康段6338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2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