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0年度沙小字第21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沙小字第216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訴訟代理人  詹世忠
被   告  蘇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貳仟捌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七五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九日起逾期第一個月加計新臺幣參佰
元違約金,逾期第二個月加計新臺幣肆佰元違約金,逾期第三個
月加計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應付之違約金最高以三期計算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即原告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由被告負
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7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陳俞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7月2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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