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333號聲請人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相對人 陳子堅
陳文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足聲請費。按關於非訟事件標的金額或價額之計算及費用之徵收,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有關之規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非訟事件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陳子堅、陳文蕙破產,性質上屬非訟事件,但依聲請人陳報之內容,無法核定相對人陳子堅、陳文蕙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各為多少,揆諸上開規定,爰核定本件標的價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165萬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應分別徵收聲請費用2,000元、2,000元,扣除聲請人已繳納1,000元後,聲請人尚應補繳3,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本件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聲請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書記官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