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3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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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4391號債權人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光桓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陳柏仰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經債務人陳柏仰之全體法定代理人同意簽立訂購單之釋明文件影本(內容須清晰),經本院民國109年2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雖債權人具狀陳報於民國10
6年11月7日向陳柏仰催告還款信函、回執簽收單、就讀學校及其課程表、facebook工作經驗等資料影本,然仍未提出經債務人陳柏仰之全體法定代理人同意簽立訂購單之釋明文件,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惠晴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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