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85號原告 林冠廷 訴訟代理人 陳建誌 律師( 法扶 律師)原告與被告 李明信 、 李建德 即李明信之父、 吳叔蓉 即李明信之母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93,5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書記官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