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5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5575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安慈 (即 閻育芳 之繼承人)、 林憲清 (即閻育芳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台端確認本件是否請求「林安慈(即閻育芳之繼承人)、林憲清(即閻育芳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閻育芳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如是,請更正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文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