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5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554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郭麗雯 聲請人即債權人 郭芳墘 聲請人即債權人 張來春 聲請人即債權人 郭招純 聲請人即債權人 郭文獻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 陳明 利息起算日為何日,因聲請狀中同時記載「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及「民國102年3月13日」。
(三)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圓映 之最新個人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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