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9年度台聲字第8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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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9年台聲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殺人罪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八九號聲明人 周世偉 上列聲明人因殺人罪聲請再審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七日第三審確定裁定(九十九年度台抗字第八二七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周世偉因殺人罪聲請再審案件,經本院裁定後,復具狀聲明不服,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花滿堂
法官黃正興法官洪昌宏法官王聰明法官郭毓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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