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2年度埔簡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埔簡字第33號
上 訴 人  林姿君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塗銷土地抵
押權設定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6月10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
幣299,6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80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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