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9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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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9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94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示,其中附表編號一、三所載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附表編號二、四所載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時間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一、三之刑,並經本院以96年度聲字第66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且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刑法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白光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怡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連續結夥三人以上毀壞門│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扇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有期徒刑柒月。│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日。│壹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4款│第2項│第2項│第2項│├───────┼───────────┼───────────┼───────────┼───────────┤│犯罪日期(民國│95年3月31日起至95年4│95年9月22日採尿前回溯│95年3月3日│96年2月3日採尿前回溯││)│月7日止│96小時某時點││96小時某時點│││││││├──┬────┼───────────┼───────────┼───────────┼───────────┤│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案├────┼───────────┼───────────┼───────────┼───────────┤│號│案號│95年度偵字第9681、│95年度毒偵字第7569號│95年度毒偵字第2005號│96年度毒偵字第1230號││││13248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5年度易字第1439號│95年度易字第2594號│95年度易字第930號│96年度簡字第2380號││實├────┼───────────┼───────────┼───────────┼───────────┤│審│判決日期│95年10月27日│96年3月7日│95年6月30日│96年4月30日│├──┼────┼───────────┼───────────┼───────────┼───────────┤│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5年度易字第1439號│95年度易字第2594號│95年度易字第930號│96年度簡字第2380號││決├────┼───────────┼───────────┼───────────┼───────────┤││確定日期│95年11月23日│96年4月9日│95年7月31日│96年6月22日│├──┴────┼───────────┼───────────┼───────────┼───────────┤│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刑期、│有期徒刑柒月。│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褫奪公權期間或││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罰金額││仟元折算壹日。││壹日。│├───────┼───────────┼───────────┼───────────┼───────────┤│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