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09號聲請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彭詩雯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取具保證金額新台幣伍萬元,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桃園縣平鎮市○○路○○段○○○號。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列情形,有羈押必要,自民國95年8月18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聲請人即被告具狀向本院聲請停止羈押,應准予取具保證金額新台幣50,000元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桃園縣平鎮市○○路○○段○○○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何信慶
法官何燕蓉法官胡芷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懿昀中華民國96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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