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481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816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余相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洪崇棣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新臺幣25,000元之債權釋明文件。(經查,通訊軟體之相對人為「Andy」,尚難以此認定為債務人洪崇棣)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

司法事務官吳欣叡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