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481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481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余相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洪崇棣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新臺幣25,000元之債權釋明文件。(經查,通訊軟體之相對人為「Andy」,尚難以此認定為債務人洪崇棣)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司法事務官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