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國字第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國字第6號

原告 游文正

被告考選部

法定代理人 劉孟奇

訴訟代理人 陳佳瑜

戴仰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本件尚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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