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審訴字第15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訴字第1594號
102年度審訴字第206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涵寧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一0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二十五分在本院刑事第二十一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1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唐照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14日
書記官何福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