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19號原告 吳亞菊
陳伯成
號被告倪安琪
李美美
號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內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坐落苗栗縣○○鄉○○段330之3、679、335、679之4、338之2地號等5筆土地因通行同段719、678、719之1、678之1地號等4筆土地後,所增之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若未查報訴訟標的價額者,則應依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
二、提出苗栗縣○○鄉○○段679之4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謄本。
三、原告已簽名或蓋章之起訴狀正本。中華民國101年5月17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思賢中華民國101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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